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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严格执法助推垃圾分类
- 时间:2021-10-11 08:49
- 来源:中国建设报
本报记者 尚丹宁
前不久,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了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专项执法检查情况:自去年5月1日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到今年8月底,北京市城管执法部门共检查生活垃圾分类主体责任单位116.72万家次,发现问题2.5万家次,整体问题率为2.14%,立案查处涉及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6.54万起;适用《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查处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3.65万起,其中针对个人不分类投放违法行为警告1.74万起、罚款3183起。
检查情况表明,北京市城管执法部门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执法检查,积极开展“城管执法进社区”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促进了责任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
严格的执法检查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的重要保证。
违法行为影响分类成效
当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时常出现违法违规现象,一些责任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分类投放,有的收集运输单位也存在混装混运行为。
在部分居民小区内,因为有的居民没有形成分类投放观念、未养成分类习惯,小区内的分类设施配备不齐、不全等,导致垃圾混投混放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居民分类投放的积极性。
个别生活垃圾分类主体责任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混投现象也很严重。有的甚至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其中餐馆、酒店、企事业单位、商场、超市较为突出。有的地方收集容器成为摆设,个别商家只做表面功夫,以此应付各类检查。
一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也存在混装混运行为,未按规定设置餐厨垃圾收集设施,有的运输车辆及人员不符合相关要求。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生活垃圾分类的成效。要制止这些违法违规行为,除了宣传教育、指导帮助外,严格的执法处罚是必要的手段。
在各地出台的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法规中,对生活垃圾违法行为的处罚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对个人混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行为,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对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单位不遵守相应规定的,最高可处10万元、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单位经营服务许可证。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的单位,最高罚款5万元,对个人则可处50元~200元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这些规定是保证生活垃圾分类正常开展的有力保障,有助于提高垃圾分类工作成效,但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难点。
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执法不严现象。垃圾分类执法监管覆盖范围广,涉及对象繁多,任务繁重,执法资源投入不到位,执法人员人手不够,难以开展全天候全面执法检查。
在一些地方,城市管理与执法衔接存在障碍。执法单位对生活垃圾运输、处置单位的信息掌握不够全面、准确,不能有效开展执法检查。
此外,取证难是各地普遍存在的难点,在取证时很难“拍现行”。对于监控视频中相关人员身份的确认难度很大。此外,视频监控设备的缺少、损坏、功能落后等,也是造成取证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些难点严重影响着生活垃圾分类执法检查。
严格执法促进分类投放
当前,各地在生活垃圾分类执法检查中积极行动、不断探索、破解难题,总结了一些好经验、好方法,使执法检查效果明显,确保生活垃圾分类成效。
一些地方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动真格”,开展专项行动,拓宽执法覆盖面,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处罚,彰显法律的威严。
在一些城市开展的生活垃圾分类监管执法专项行动中,针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4个环节中出现的15类突出违法行为,进行全流程监管执法,覆盖中心城区城市建成区街(镇)、中心城区以外各区县、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的街(镇)、全市所有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写字楼等),并采取“马路办公”、日常巡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区县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有的城市重点检查宾馆、饭店、餐馆、商场、超市、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工地等重点行业领域和单位,加大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和执法力度,尤其是对辖区垃圾清运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紧盯收运环节中无资质运输、混装混运、泄漏遗撒等突出问题。
一些城市在加大垃圾分类执法检查的力度和广度的同时,让垃圾分类执法不断走向制度化、科学化,执法检查也正逐步实现全覆盖、全方位、全天候。在一些地方垃圾分类巡查管理被纳入“路长制”,形成责任明确、统筹管理、常态巡查、快速处置的工作模式。
一些地方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和工作方式。
某地对垃圾分类情况较差的责任单位开具“四联单”改正通知书,将它同步报送至街道、执法部门以及主管部门。如果在回访巡查中发现责任单位没有按规定整改,就对其进行罚款处罚,并逐步加大处罚力度。
某地积极推行垃圾分类执法办案“三色单制度”(粉色温馨告知单、黄色警示单、白色处罚决定书),对经多次宣传告知拒不改正或故意违规者进行处罚。
为解决取证难问题,不少地方采取各种方法,如对违法行为及时拍照留存并上报,并利用好视频监控设备,全时段、多角度发现违法行为、固定相关证据,为依法高效办案提供完整的证据链。
一些地方城管执法部门加强与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联动,探索运用大数据、监控探头等方式固定取证,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发现率、追溯率和处置率,以更有科技性、实效性、持续性的措施,解决执法检查中遇到的难题。
某地开展的生活垃圾运输环节取证试点工作,梳理形成全程监控、拍照取证、书面告知、落实整改、及时报告、实施处罚、纳入征信的工作流程,每个步骤环环相扣,解决执法取证难、管理责任人认定难、管理与执法衔接难等问题。
有的地方的执法部门自制《生活垃圾执法检查统计表》,将辖区重点检查对象,如宾馆、餐馆、商场、社区、工地等重点行业领域和单位涵盖其中,在数据库中建档并及时跟进记录,做到有据可查,及时掌控整体、知悉个体,为执法检查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处罚警示利于养成习惯
生活垃圾分类是利在长远的大事,也是难事,要让人们知法于心、守法于行,生活垃圾分类才能正常有序开展。
有关专家认为,生活垃圾分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离不开强有力的执法保障。一些个人固有的生活习惯与思维模式难以让他们将生活垃圾分类与公共利益联系起来,单纯依赖个人的自觉性难以实现自觉分类投放。有必要从执法端入手,提升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权威,强化生活垃圾分类意识的建立和习惯的养成。
专家提出,没有强制就难有规范。执法不严会导致生活垃圾分类难以落到实处,要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生活垃圾分类中出现的问题。对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执法部门要执法必严不能手软。对于任何敢于挑战生活垃圾分类的行为,该处罚时要坚决处罚,用实际行动展示法律的威严。
专家指出,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推动养成生活垃圾分类良好习惯的一种手段。对于分类意识欠缺的个人,处罚的震慑效果会比宣传引导见效快。通过处罚的教育警示作用,促进人们增强生活垃圾分类的意识,改变人们在处理生活垃圾过程中的“惰性”,有利于更好地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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