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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影响补偿机制是噪声治理的深化

  近日,江苏省制定的《江苏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条例草案拟对公园广场噪声、公共交通噪声、住宅装修、建筑施工等可能产生的噪声污染提出明确要求。其中针对建筑施工噪声,条例草案拟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补偿机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工程影响范围内实际居住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可作为出具夜间施工证明的依据。

  噪声不仅扰民,同时也是对和谐社会的滋扰。从今年6月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其中对于建筑施工噪声防治提出了明确规定。目前,对噪声的治理,主要是“两限”,即限定时间、限定距离。比如在12时至14时、19时至次日7时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比如公共服务设施施工时,与相邻最近的居民住宅边界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30米。这些规定,意在尽最大努力实现保障人们的休息与生产生活的协调。

  这样的协调是有意义的。但这样的协调也存在不足,即噪声制造者单独获得了收益,却未对噪声受损者进行补偿,这是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噪声受损者为噪声制造者付出了代价,噪声制造者理应对其进行补偿。江苏省鼓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补偿机制的意义,就在于要平衡受损者和得利者之间的关系,以补偿的方式进一步化解两者之间的矛盾。这是有价值有意义的探索,是噪声治理的进一步深化。

  噪声影响补偿机制的探索,对于加大噪声治理力度,对于缓解噪声产生的矛盾,都将产生推动作用。对于有关噪声事件的处理,也具有借鉴意义。对于保障民众高品质的生活,更是价值巨大。

  关育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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