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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发京津冀大气治污细则:重污染天气中小学可停课(7)

地,加快火电、风电等电力外送通道建设。

(五)强化基础能力,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

18.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到2013 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东省完成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监测能力全覆盖;到2015 年底,北京市、天津市各建设3 个国家直管监测点,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济南、青岛等城市各建设2 个国家直管监测点,其他地级城市各建设1 个国家直管监测点,逐步建成统一的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

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体系建设,建成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

将监测能力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19.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抓紧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3 年底,初步建成京津冀区域以及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省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到2014 年底,完成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省级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设任务。

20.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按照预警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措施,2013 年底前编制完成。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21.构建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2013 年底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建立健全区域、省、市联动的应急响应体系,实行联防联控。

2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在预警信息发布的同时,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重污染企业限产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考核

23.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由区域内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研究协调解决区域内突出环境问题,并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与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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