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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时不我待 追求人与土壤和谐(4)


 
  日本——
 
  污染事件:1956年,日本神通川下游出现一种全身骨痛的病。直到1961年才查明,这种病与日本神冈炼锌厂排放的含镉废水有关,含镉废水浇灌的大米被当地居民长期食用,引发“痛痛病”。截至1979年,这一公害事件先后导致80多人死亡,间接受害人数更多,经济损失也超过20多亿日元。
 
  在经历了土壤污染带来的巨大危害后,日本于1970年颁布了《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1991年制定了《土壤污染环境标准》;1999年环境厅制定了《关于土壤、地下水污染调查对策方针》,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土壤环境纳入评估范围;2002年颁布了《土壤污染对策法》。
 
  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对调查的地域范围、超标地域的确定,以及治理措施、调查机构、支援体系、报告及检查制度、惩罚条款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成为土壤污染调查对象的土地条件及消除污染的土地基准等。这一法案运用环境风险应对的观点,对工厂、企业废止和转产及进行城市再开发等事业时产生的土壤污染进行了约束。进一步加强了对预防原则、政府职责、土地标准的划分、激励机制等的规定。
 
  在法律责任方面,日本对责任主体及实现方式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如日本《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拒绝、妨碍或回避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查、测定或采集样品者,处3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法人的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使用人及其他从业人员,实施了与其法人或自然人的业务有关的前款的违法行为时,除处罚行为人外,对其法人或自然人也要处以同款的罚金刑”。
 
  上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成功经验,无论是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模式的选择,还是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体系和具体制度的建构,都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土壤污染主要因素有哪些?
 
  1.工业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工业“三废”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当直接排放,将会污染土壤。
 
  2.污水灌溉。不少地区用污水灌溉农田,且多数污水未经处理,所含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会在土壤中累积,造成严重后果。
 
  3.农药、化肥等化学制品。许多地区单纯为了提高粮食产量,大量使用农药、化肥等化学制品,造成土壤过酸,使土壤的团粒结构遭到破坏,导致土壤板结。
 
  4.重金属污染。使用含有重金属的废水进行灌溉是重金属进入土壤的一个重要途径。重金属进入土壤的另一条途径是随大气沉降落入土壤。
 
  5.非降解农膜的大面积使用。残留在土壤中的农膜阻碍了土壤水分和气体的交换,破坏土壤的物理性状,甚至使土壤性质改变到不宜耕作。





(责任编辑:米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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