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建设行业信息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环保科技>>关注>>土壤>>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时不我待 追求人与土壤和谐(3)


 
  2013年1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文件,提出完善法规政策,逐步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文件指出,“我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仍不容乐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文件明确要求“完善法规政策”,“应研究起草土壤环境保护专门法规,制定农用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被污染地块环境监管等管理办法。”
 
  上述文件释放出重要信号,各界呼吁多年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终于得到国家层面的公开表态。
  背景资料
 
  国内·现状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针对土壤问题,重庆、北京等地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法规和文件,但是国家还没有专门立法。土壤也并没有作为一种环境要素,充分体现在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当中。
 
  目前,我国涉及土壤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法》、《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另外,为了贯彻《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我国于1995年制定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对土壤污染防治都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并且分散而不系统,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和有威慑力的责任追究条款。
 
  现有土壤保护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可行性低,如《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污染物指标偏少,缺少有机物指标,无法满足土壤污染控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且未考虑土壤种类和母质复杂性,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以总量为基础;缺乏居住、工业建设项目中相关的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依据标准,缺乏居住、农田、采矿用地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
 
  与现行环境法律中体系性较好的大气、水、海洋污染防治法律相比,我国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包括法律法规与管理体系、标准体系、监测监控体系、土壤修复技术体系等。
 
  国外·借鉴
 
  综观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曾面临过与我们当前同样的状况。面对法律的缺失,一些国家及时制定了专门的土壤污染控制法。
 
  美国——
 
  污染事件:美国胡克化学公司于1942年~1953年间,在纽约州拉夫运河中弃置了2.18万吨化学废物。运河被填埋后,便成了一片广阔土地,随后被出售建造了学校,周围也发展成为居民区。然而到20世纪70年代末,地下的化学废物渗出形成毒气释放,严重危害当地居民健康,成为轰动全美的“拉夫运河事件”。
 
  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美国国会于1980年制定了《综合环境应对赔偿责任法》,批准设立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基金,即超级基金,这一法案也因此被称为《超级基金法》。
 
  超级基金法责令责任者对污染特别严重的场地进行修复;对找不到责任者或责任者没有修复能力的,由超级基金来支付污染场地修复费用;对不愿支付修复费用或当时尚未找到责任者的场地,可由超级基金先支付污染场地修复费用,再由相关部门向责任者追讨。
 
  为保障超级基金制度的实施,美国政府于1986年通过了《超级基金修正与再授权法》,进一步要求修复行动必须达到的相关标准。
 
  针对环境问题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美国又陆续颁布了一些补充法案。2002年,美国颁布《棕色地块法》,将污染责任和现在的开发商分开,再通过折价,让开发商有获利的空间,从而促使社会资本介入棕色地块进行修复。
 
  在我国,重庆市也曾酝酿吸引社会资本的机制,计划将所有棕色地块打包,交给一家公司上市运作。
 
  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博士阳平坚指出,在这方面,美国对于中国的最大启示是法律先行,且严格执法。“法律出台后,资金要落实。美国甚至会把资金的来源和额度写在法律条款中,使得执法过程有财力和物力作为支撑。”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长春土壤源热泵采暖减排俱佳



相关阅读:

品牌推荐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