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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立法助力居住环境改善
- 时间:2024-12-30 10:06
- 来源:中国建设报
本报记者 林 培
生活垃圾的处理是环境治理的重点和难点,也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生活垃圾处理对于改善居住环境、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促进循环经济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和环境效益,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可以提高生活垃圾回收率和资源化利用率,从而减少生活垃圾焚烧、填埋过程中产生的空气和水体污染,降低填埋场等垃圾处理设施对土地的占用,优化人居环境,保障居住生态。推行垃圾分类管理,还能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公德意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贵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滨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开始施行,用精准立法助力居住环境改善。
细化管理规定 倡导分类措施
近年来,新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整体加速推进,但是各地对这项工作重视程度不一,仍然存在“先分后混、混装混运”的现象。为此,新疆制定并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细化生活垃圾管理规定,鼓励、倡导生活垃圾分类的措施,促进全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依法、有效开展。
条例明晰了生活垃圾分类责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的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每个单位、家庭和个人都是生活垃圾的产生者,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义务,养成垃圾分类习惯,逐步将垃圾分类转化为自觉行动。同时,条例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挥示范作用,带头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条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规定再生资源、物业服务等行业协会商会督促、指导会员单位开展城镇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垃圾分类投放、处理等工作。鼓励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要求纳入居民公约、物业服务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等。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以及资源化利用等活动。鼓励、支持生活垃圾管理领域科技创新,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开发应用,提高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企业运用科技化、智能化措施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创新回收模式,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在住宅小区、商场、超市等场所设置回收站,采用多样方式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具体措施。明确生产流通领域减量要求,限制产品过度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推行绿色办公,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逐步降低一次性用品的比例,要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
规范治理行动 改善农村环境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是实现广大农民群众美好生活的“关键小事”。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贵州省贵阳市制定并施行《贵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聚焦精细化管理,强化分类指导,让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要求加强垃圾治理工作。强调按照因地制宜原则,实行分类、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理。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清扫保洁制度,合理配置保洁员,定期检查环境卫生。明确划分了不同区域的清扫保洁责任,包括公共区域、个人宅基地及承包土地等。同时,规定了垃圾分类的具体类别和投放方式,禁止将特定废物投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要求县级政府提供垃圾分类投放和集中收集的设施,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对于厨余垃圾和其他特定垃圾的处理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明确了保障机制。提出加强财政与政策保障,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将农村垃圾治理经费纳入预算,出台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多方参与资金筹集。提出规划与土地保障,要求在制定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村庄规划时,考虑农村垃圾治理内容,确保设施用地合理布局。提出社会动员与管理保障,要求通过建立巡查机制、签订责任书等手段,实现网格化管理,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垃圾治理,将治理成效作为文明评选的依据。
为了确保条例各项制度措施得到有效实施,能够引导、督促并保障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涉及的各方责任主体依法履行责任义务,条例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单位、个人违反垃圾分类投入的处罚措施以及收集和运输单位的法律责任。同时,制定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性规定。
制定分类标准 明确管理责任
针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分类投放意识不强、分类收集设施不够完备、分类收运作业不够规范、分类处理设施建设不平衡、易腐垃圾生化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山东省滨州市制定并施行《滨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全面依法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依据国家和山东省的相关规定,条例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为了增强可操作性,条例中细化了关于垃圾分类的标准条款,对居家生活产生较多的垃圾以举例的方式进行细化表述。同时,要求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指南,统一分类收集容器设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要求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要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中。同时,条例还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等提出具体投放要求。
条例明确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将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住宅小区、农村居住区、公共场所、经营场所、施工现场等不同类型的场所,按照“环境卫生责任人”为“投放管理责任人”的原则,分区域明确投放管理责任人。要求管理责任人开展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督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发现投放人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或混合已分类垃圾的,明确管理责任人应当进行劝告、制止,要求其进行分类投放,对拒不改正的,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也作出较为全面的细化规范。规定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配备专用车辆和人员,车辆应当保持密闭、整洁、完好。条例严格规范收运行为,明确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设施,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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