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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西安市节约用水条例》施行

  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修订后的《西安市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经开始施行。

  “西安多年平均水资源量24.10亿立方米,人均占有量不足200立方米,是一个典型的缺水型城市。”西安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说,近年来,西安市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作为高质量发展的基准线,以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城市建设为抓手,通过制度约束、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着力扩大再生水利用领域和规模,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增加的农业农村节水、严格用水总量与强度双控、促进节水产业发展、节水评价和用水审计等新规定,更加契合城市发展现状。

  新《条例》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制定非常规水利用计划,将再生水、集蓄雨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统筹推进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设施建设和提质改造,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对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但未合理使用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用水计划。

  新《条例》要求居民生活用水装表到户、计量到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不得干扰用水计量。

  新《条例》明确,用水实行计量收费,禁止实行包费制。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供水企业和代售企业应当向社会公示阶梯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的计价方式和收费标准。

  新《条例》对制定节水措施和完善节水设施建设提出明确要求,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国家机关、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机构以及公路服务区、车站、机场等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率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安装再生水回收利用设施,带头利用非常规水资源。

  秦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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