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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推行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

  近日,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实行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5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旨在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加强转移全过程监管,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通知》明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谁排放谁负责”原则,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单位全面实行转移联单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行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

  根据通知,在建筑垃圾转移过程中,排放、运输、处置单位要严格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和填埋。对违法违规处置造成市容环境破坏、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通知》包含6项具体内容:一是排放单位要对转移的建筑垃圾进行计量,依法办理处置核准,发起转移联单,如实填写转移的种类、数量等信息。二是运输单位要核实排放单位填写的转移联单,如实填写运输单位名称、建筑垃圾种类、运输工具及车牌号以及运输路线等相关信息。三是处置单位要核实排放单位、运输单位信息和拟接收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等信息,如实填写处置方式、接收数量等内容。四是排放、运输和处置单位要分别在各自负责环节进行信息核对、确认,各联单确认人是联单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五是跨省转出建筑垃圾的,排放单位要按照转移批准同意或者备案的内容,发起转移联单实施转移。六是通过管道等非交通运输工具转移建筑垃圾的,排放单位、处置单位要在自转移之日起,每10个工作日在转移联单填写其间转移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等信息。

  《通知》强调,要依法确定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主体,对发现未按规定实行转移联单管理的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以及整治工作弄虚作假、推诿扯皮、进展缓慢的予以约谈,依法追责问责;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按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处理。同时,《通知》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违法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等破坏环境行为进行举报,形成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王纪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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