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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范农村生活垃圾管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十四五”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保障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提升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能力和行政监管水平,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现长效常态治理,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日前制定并印发了《福建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包括规划编制与设施建设、清扫分类与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理、保障措施、监督管理等内容。明确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并与乡村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相衔接,按照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建设。

  《规定》明确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农村常住人口每500人至少应配备一名保洁员。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按照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农村生活垃圾应就近就地减量分类处理。城乡接合部或者列入小城镇规划建设村庄的生活垃圾,纳入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系统。

  《规定》还要求,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逐步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农村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机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网站等,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垃圾中转站监督公示牌制度。统筹采取层级指导和“四不两直”暗访等方式,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按照《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置,并指导完善长效机制。

  (尹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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