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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补贴新政范围扩大
- 时间:2013-09-18 14:23
- 来源:中国证券报
简介: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四部门17日联合下发《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行情 专区)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依托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对示范城市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奖励。
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四部门17日联合下发《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行情 专区)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依托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对示范城市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奖励。
与2009年开始实施的补贴政策相比,新的补贴政策补贴范围扩大,补助资金向充电设施建设倾斜。特别可喜的是,有关推广应用的车辆中外地品牌数量不得低于30%、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等措施的实施,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对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制约。
鼓励充电设施建设
通知指出,继续依托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重点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细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的区域,选择积极性较高的特大城市或城市群实施。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对示范城市给予综合(行情 专区)奖励,奖励资金将主要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另行制定。
与之前的补贴政策相比,新的补贴政策明显向充电设施倾斜。2009年补贴政策中明确,示范推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支出。而在新补贴政策中,中央财政对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用途方面的表述为“主要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等方面”,体现了政策对充电设施建设的重视。
此前,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并未得到足够重视,一些试点城市充电设施不足,难以满足需求。充电设施配套建设不足成为制约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合肥、上海等地已有较为明确的基础设施补贴政策,但由于中央没有补贴,地方补贴难以推动和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需要投入较大的资金,如果中央财政给予补贴,充电设施建设有望加快,成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要保障。
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通知提出,作为示范城市或区域须满足的条件包括:2013-2015年,特大型城市或重点区域新能源汽车累计推广量不低于10000辆,其他城市或区域累计推广量不低于5000辆;推广应用的车辆中外地品牌数量不得低于30%;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等领域车辆采购要向新能源汽车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地方政府对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公交车运营、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已出台具体明确的政策措施;相关城市须接受年度考核评估,未能完成年度推广目标的将予以淘汰。
能够满足上述条件的城市,可编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于10月15日前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四部委将对上报方案进行审核评估,择优确定示范城市名单。
分析指出,新一轮补贴政策的亮点之一即为打破地方保护主义。2009年实施的补贴政策指出,地方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购置、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补助。这一政策的实施导致地方政府对当地企业倾斜,制约了外地优秀企业的市场渗透,成为制约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大障碍。新的补贴政策明确,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并对应用外地品牌比例作出限制,表明相关部门对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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